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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4-14 16:41:24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及广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实需求,我中心决定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产品目录见附件1)。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应急消评〔2019〕21号
   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及广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实需求,我中心决定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产品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我中心已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和中心网站发布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2),其主要内容和认证程序与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保持一致,原已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放管服”改革措施继续适用于新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二、自即日起,有自愿性产品认证需求的各相关单位可登录“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提交上述消防产品的自愿性认证委托。
   三、对于持有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的企业,如其愿委托我中心继续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我中心将综合采信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结果,尽全力对经确认能够遵守认证要求,且无潜在认证风险的原强制性产品获证单位,我中心将直接为其颁发自愿性认证证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于尚未完成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合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避免企业损失,我中心将根据企业自主意愿,采信已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过程及结果,并根据新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继续完成后续认证工作。
   五、上述第三、四项工作,各相关单位无需主动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仅需按照我中心后续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企业操作界面发起的工作提示,自主进行选择、确认操作即可。届时,我中心将同步以电话通知、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我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电话:010-87276298、67283071、87279101。
   附件1: 十三类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
   附件2: 十三类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清单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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