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爆电气产品,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防爆电气产品共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如下:
1.防爆电机
2.防爆电泵
3.防爆配电装置类
4.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
5.防爆起动器类
6.防爆变压器类
7.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
8.防爆插接装置
9.防爆监控产品
10.防爆通讯、信号装置
11.防爆空调、通风设备
12.防爆电加热产品
13.防爆附件、Ex元件
14.防爆仪器仪表类
15.防爆传感器
16.安全栅类
17.防爆仪表箱类
申请与受理
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名称”栏填写“防爆电气”,“产品单元”按表1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且规格型号应依据申请企业的防爆合格证书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填写。申请组装型的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应加括号注明“组装型”,生产型可不注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1.4.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1.5.申请取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的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金安防爆提供技术服务。
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详见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